一、申请方式
为向旅荷同胞提供更加便捷的领事服务,实现“掌上办”、“零跑腿”,我馆启用“中国领事”APP中“婚姻登记预约”业务。
申请人登录APP后,点击APP“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选择“结婚登记”,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双方姓名、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国内身份证号(港澳居民需提供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居民需提供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预约到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申办结婚登记业务。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在荷兰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荷兰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荷兰长期、永久居留身份证明,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如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留学人员等。
2、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3、当时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护照及在荷合法居留(到馆办理时,有效期1个月以上)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有),在荷居住的台湾同胞需提供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二寸((3.5cmx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3张(如需办理结婚公证,须根据办理公证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上述规格照片);
3、再婚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当事人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中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当事人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4、港澳台同胞如在我馆登记,还需提供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和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5、澳门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原件。
6、当事人也可提前将申请材料,注明联系方式,传至使馆邮箱便于预审,邮箱地址:the-hague@csm.mfa.gov.cn
四、办理结婚登记注意事项
1、荷兰当地承认领事结婚,但不承认领事离婚,相应的,中国驻荷兰使馆仅办理领事结婚手续、无法办理领事离婚手续;
2、驻荷兰使馆办理的结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驻荷兰使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荷兰法律法规的影响。如荷兰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使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4、驻荷兰使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使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主要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荷兰使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为避免给当事人日后回国办理事务造成不便,请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可适当选择在荷兰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荷兰使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5、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结婚公证(结婚公证费用同民事类公证,详见“办理公证须知”:https://nl.china-embassy.gov.cn/ls/lsfw/lszjgz/202503/t20250306_11569859.htm
五、办理时限和办理费用
1、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2、婚姻登记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