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海牙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简称“签证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稳妥务实、循序渐进、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公证当事人意愿和实际需求,严格依据公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公证事项,保证荷兰远程视频公证工作有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当事人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并在荷兰长期居住(指已在荷兰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荷兰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
(二)公证书须在国内使用,公证事项系我馆无法办理的,且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三)可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包括:办理部分事实不清的声明、部分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重大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印鉴属实、文本相符、证书(执照)公证等。最终是否予以办理由国内公证机构决定。(注:使馆继续办理部分事实清楚的声明、委托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等公证。)
(四)当事人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可以向当事人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之间对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四)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六)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八)当事人拒绝按规定交纳公证费的;
(九)其他不适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情形。
三、任务分工
驻荷兰使馆指导签证中心负责:核验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名单筛查,承担协助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协调联络、全程见证当事人自愿办理公证等辅助性事务,对远程视频公证全程录音录像并按规定存档。
四、公证流程
(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核决定受理后,使馆领事干部、签证中心与公证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签证中心事先核查当事人的信息,确认可予办理后,与当事人、公证机构共同商定办理时间。当事人须本人前往海牙签证中心现场完成公证程序。当事人需承诺知晓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遵守荷兰和签证中心的防疫规定。
(二)当事人达到签证中心现场后,应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领事干部和签证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其仔细阅读《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须知》并签署《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明确相关权责和签证中心免责条款后,协助当事人与公证员视频连线。
(三)视频公证开始后,当事人按照公证员的指导完成公证程序。公证全程以公证员为主导,当事人根据公证员要求,亲自操作系统,远程回答提问,在线完成办理。领事干部(视情)、签证中心工作人员应全程在场,协助公证员见证当事人自愿办理公证,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不受胁迫,并协助见证其现场(电子)签名等。视频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员使用规范用语。
(四)视频公证结束后,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费(公证费由国内公证机构按照当地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同时,当事人应向签证中心支付远程视频公证辅助服务费300人民币/每份(不含增值税),等价收取当地货币,与公证机构商定取件方式、进度查询等事项。如公证机构需当事人提交办理公证书面材料等,由签证中心协助以当事人名义代向国内邮寄,并请当事人签署邮寄承诺书,邮寄费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可根据邮寄承运部门有关邮寄过程中发生材料丢失、损毁等赔偿条款自愿担保,如发生纠纷,应由当事人自行与承运部门协商解决。
(五)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的公证申请表复印件、当事人按要求向签证中心提交的材料、签署的权责告知书和承诺书等,以及处理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均按使馆现行领事证件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备查。
五、联系方式及办证时间地址
签证中心咨询电话:070 2629150(拨打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5:00)
地址:Mannweg 174,9th floor,2516AB,the Hague
预约邮箱:haguecenter@visaforchina.org
办理时间:周二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