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国际私法领域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其起源可追溯至1893年,当时在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阿瑟先生倡议下,来自13个国家的代表在海牙召开第一次“海牙会议”,旨在统一国际私法规则。随后海牙会议多次召开,各方就国际私法问题展开磋商。1951年第七次海牙会议通过组织章程,1955年章程生效,确立HCCH为政府间国际组织。
HCCH主要聚焦国际家庭与儿童保护法、跨国诉讼与认证、国际商法与数字法等三大方面,通过制订公约、交流履约实践等方式,协调处理跨国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跨国商业交往和人员交流。HCCH迄今已制定40余项公约和议定书,涉及国际私法合作、合同和侵权法律冲突、儿童保护、夫妻关系、遗嘱、司法文书送达、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截至2026年3月,HCCH有93个成员,包括92个国家和欧盟。
HCCH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并在中国香港设立亚太区域办事处、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设立拉美及加勒比区域办事处、在摩洛哥拉巴特设立非洲区域办事处。常设局负责HCCH日常运营、研究和起草公约等事务,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法律、行政官员组成。总务与政策理事会和外交代表理事会是HCCH主要决策机构,由成员国政府参加,开展内部治理和规则制定等工作。
中国从1981年至1986年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HCCH活动,1987年7月正式成为成员国。中国现已参加1961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有关公约均同时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原来适用于香港的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的公约》、1970年《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公约》、1985年《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继续适用,原来适用于澳门的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6年《抚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8年《儿童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61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公约》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