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2026/03/17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由来已久。1948年联大提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设立审判灭绝种族罪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可能性。国际法委员会于1951年起草了规约草案,但因联大未能就侵略定义达成一致,该问题一直被搁置。1989年联大再次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完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联大就此成立特设委员会进行讨论。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7个国家投反对票,21个国家投弃权票。《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截至2026年3月共有125个缔约国。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刑事法院位于荷兰海牙,于2003年开始运作,由院长会议、审判机构(分为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包括18名法官)、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根据《罗马规约》规定,法院旨在调查、起诉和审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严重罪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除联合国安理会移交一国情势,或非缔约国就具体案件声明接受法院管辖这两种情况外,法院仅能管辖在其缔约国领土上实施的,或由其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以上罪行。此外,法院不能就侵略罪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截至2026年3月,法院正对乌干达、刚果(金)、苏丹达尔富尔、中非、肯尼亚、利比亚等18个情势开展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对尼日利亚情势进行初步审查。其中,法院在苏丹达尔富尔、乌克兰、巴勒斯坦等多个情势中向有关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一贯重视防止和惩治严重罪行,支持国际社会相关努力。中国签署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最后文件》,作为观察员国参加历届《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