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根据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达成的两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设立,是首个以仲裁等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截至2026年2月,法院有127个缔约国。法院设于荷兰海牙和平宫。
国际局负责法院日常行政活动,并在毛里求斯、新加坡、布宜诺斯艾利斯、河内、维也纳等地设海外办事处,为在荷兰境外开展常设仲裁法院争端解决程序的仲裁庭或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由缔约国组成的行政理事会负责法院预算、年度报告、政策制定等决策事项。法院成员由每个缔约国指定至多四名“在国际法问题上具有公认的专业能力、品德高尚且愿意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士担任。各缔约国提名的法院成员构成该国的国家团体,有权提名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法院成员任期六年,可连任。
常设仲裁法院本身不仲裁案件,主要为争议各方开展国际仲裁、和解、调查等争端解决活动提供书记官处或秘书处服务等行政支持,并制定有关程序规则供当事方选择适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仲裁规则的任择议定书,以增加程序灵活性,并允许非国家实体和个人选择法院提供仲裁服务。2001年,法院通过《关于环境和/或自然资源争端仲裁任择规则》,在国际上首创环境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2012年,法院整合更新已有规则形成《2012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构成法院最新仲裁程序规则。2024年,法院通过《关于紧急临时措施的任择议定书》《关于裁决审查的任择议定书》《关于快速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进一步完善法院仲裁程序规则体系。
中国清朝政府先后派杨儒和陆徵祥等人参加了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两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国成为常设仲裁法院的创始缔约国之一。现任中国仲裁员包括薛捍勤、刘振民、刘大群、黄进。2015年,中国政府与法院签订《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争端解决程序的东道国协议》,为法院在中国香港特区开展仲裁等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