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工业核查问题的立场文件
2023/04/14

    2023410日,中国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工业核查问题的立场文件》。全文如下: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工业核查机制是确保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的重要手段。自《公约》四审会以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核查制度总体运行有效,对监督库存化武销毁、防止化武再现和增进缔约国间信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约》四审会以来,中国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规和制度建设,修订施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相关配套法规文件,依法加强《公约》相关附表和非附表化学品管理。加强履约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履约能力建设水平。广泛开展《公约》知识教育普及,提高社会履约认知度。每年组织全国开展《公约》生效纪念日和国际禁化武组织日宣传活动。2022年,中国履约主管部门召开纪念《公约》生效25周年大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履约纪念活动,直接参与者达22万余人。

    中国作为《公约》第六条下宣布和接受工业视察最多的国家,自2018年以来,按时提交了12次国家宣布,接受了75次工业视察(截至20221231日)。视察结果表明,中国诚实认真履行了《公约》义务。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情况下,中国尽最大努力支持和协助技术秘书处工作,打破多项惯例,如,接受连续两周现场视察、接受长距离跨省附表2连续视察、新增5个临时入境点,以及视察组在中国法定节假日期间入境等,体现了最大灵活度,帮助技术秘书处尽快解决视察任务积压问题,为技术秘书处提高视察效率、节约视察经费作出了突出贡献。

    同时,中国也注意到,工业核查在宣布、现场视察、政策制定和执行措施等方面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现将中国关于这些问题的立场阐述如下:

    1、充分、有效和非歧视性地执行《公约》第六条,进一步增强工业核查机制的有效性。应以不额外增加工业界负担为原则,以提高视察效果和效率为目的,改进优化工业核查措施,简化视察流程,特别是后续视察流程,提升视察的标准化水平,压缩视察结果判定的模糊地带和自由裁量空间,完善分歧解决机制,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干扰和影响。技术秘书处实行临时性措施应符合《公约》规定,并应按照《公约》法定程序,经过执理会乃至缔约国大会等决策机构授权。

    2、《公约》生效26年以来,化工产业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部分附表2化学品的商业用途不断拓展并广泛应用于建筑、纺织、农药、医药等多个行业,商业生产量不断增加。关于附表2“未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的准则已不再适用于部分附表2化学品。缔约国和技术秘书处应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公约》附表2化学品与科学技术发展问题的研究,并落实《公约》第十一条关于避免阻碍各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的规定,更好地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3从视察结果看,附表化学品的车间主要活动、车间每一种宣布的附表2化学品生产能力、特地有机化学品的产品族类代码、厂区内生产特定有机化学品车间的大约数目、厂区内的磷硫氟车间数目等内容是缔约国宣布信息易错项目。中方建议,除继续修订完善《宣布手册》外,技术秘书处应采取实际步骤,与缔约国进行密切协商,细化宣布相关标准与指南,以利于提高宣布信息的准确性。例如,制定附表化学品车间主要活动填报指南、附表2化学品生产能力标定方法,明确常见特定有机化学品的产品族类代码和特定有机化学品车间划分标准等,以减少因对宣布要求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的企业宣布信息错误。

    4、如何正确判断特定有机化学品并准确宣布其他化学生产设施(OCPF),是企业宣布中常见的难点问题。为有效提高企业宣布的准确性,中方近年来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尝试。2018年,中方编制了近9000个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名录,主要内容包括:化学品名称、化学俗名(如果有)、化学文摘号、产品族类代码、分子式、是否含磷硫氟、结构式和主要用途等内容。经与技术秘书处共同核对,2019年,中国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公开发布《部分特定有机化学品名录》,作为履约公共产品,供国内外免费下载使用,作为宣布参考,受到普遍欢迎。中方建议,技术秘书处应统一考虑建立可供所有缔约国使用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内部数据库,帮助缔约国增强化学品甄别能力,提高宣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众多禁化武组织的研讨会、专家会议和工业磋商均认为,缔约国之间之所以出现进出口转让差异,并不是由于相关缔约国的疏忽或故意虚假宣布,而是由于缔约国关于进出口合计数据国家执行程序的千差万别。中方建议,技术秘书处应进一步明确细化供各缔约国参考的进出口数据收集程序和宣布标准,统一附表化学品出口目的国、中转国的划分标准,以及缔约国之间岁末年初的附表化学品进出口申报标准,从源头上解决因技术问题导致的大量附表化学品进出口转让数据差异。同时,技术秘书处应鼓励缔约国之间协商解决进出口转让数据差异,并为缔约国提供交流合作平台,如在国家主管部门会议、地区会议上增加进出口转让数据差异磋商议题。

    6、根据技术秘书处的评估,近年来,受市场变化和人们对卤代阻燃剂在环境保护及健康方面关切的影响,附表2B04化学品相关设施出现了较快增长,其宣布数量占附表2设施宣布总数的60—70%,已对禁化武组织视察计划与活动产生明显影响。中方建议,技术秘书处应按照《公约》核查附件第七部分第20条规定,对其目前采用的附表2设施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审议,根据附表2设施的不同风险等级,确定适宜的后续视察频率,以建立解决附表2视察任务积压问题的有效机制。同时,中方强调,附表2厂区进行后续视察的选择方法,应区别于附表3OCPF采用以随机方式选定被视察厂区的方法,严格遵循《公约》确定的风险评估原则。考虑到部分附表2B04化学品日益广泛的民用用途,中方建议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评估此类化学品相关设施的风险,并适当降低对此类设施的后续视察频率。

    7、根据技术秘书处的评估,OCPF视察将在未来58年出现临界点问题。届时,拥有未接受初始视察OCPF的缔约国将从50个锐减至30个,即将影响到对OCPF视察的选择,并将使视察地域分布失衡问题更加突出。按照《公约》第六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按照核查附件第九部分的规定,将核查附件该部分中规定的设施置于数据监测和最后的现场核查之下,除非缔约国大会根据核查附件第九部分第22款另有决定。按照《公约》核查附件第九部分第11款规定,视察的公平地域分布是以随机方式选定OCPF视察厂区的首要因素。中方认为,上述规定均应严格遵守。根据2011年执理会通过的《关于<用以确定第六条视察数目的政策指导方针>的决定》(EC-66/DEC.10)明确规定的在任一缔约国两次第六条视察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大约八年,中方认为,接受初始视察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OCPF厂区可考虑视同未接受初始视察的厂区进行选择。鉴此,中方建议技术秘书处应继续优化OCPF视察选择方法,综合考虑厂区风险度和地域平衡原则,制定合理有效的视察计划,在优先视察未接受过视察,包括初始视察超过一定时限的厂区的同时,后续视察可侧重于初始视察中出现不确定问题、需进一步注意事项的厂区或化学品产量、车间数目发生较大变化的厂区。

    8、技术秘书处应密切跟踪新一代现场分析技术的发展,提升采样和分析能力水平,提升附带现场分析视察的效率。考虑到所需设备及试剂的运输成本较高,附带现场分析视察应优先考虑风险程度较高且《公约》规定应进行采样和分析的附表2设施。

    9、技术秘书处应充分利用化学技术中心,向缔约国提供更多履约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提高缔约国接受现场分析视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