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立场文件
2023/03/27

2023年3月22日,中国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立场文件》。全文如下:

一、出于和平目的利用化工领域科学技术并开展国际合作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赋予缔约国不容剥夺的权利。《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公约》各条款应避免妨碍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以及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生产、加工或使用化学品方面的科学和技术资料以及化学品和设备的国际交流”。

《公约》历次审议大会均重申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强调全面、有效和非歧视性落实第十一条对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至关重要,对缔约国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2007年、2009年《公约》第10次、第12次、第14次缔约国大会分别就全面落实第十一条通过决定(C-10/DEC.14,C-12/DEC.10,C-14/DEC.11)。2011年,第16次缔约国大会进一步通过《全面实施第十一条商定框架的构成要素》决定(C-16/DEC.10),提出加强缔约国在化学品的研究、发展、储存、生产及安全使用相关能力建设;促进科学界、学术机构、化工协会、非政府组织及区域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的有效性;促进缔约国化学品、设备、科技信息的交流等措施,要求为落实上述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加强缔约国会和执理会对落实国际合作的监督。禁化武组织执理会根据缔约国会相关决定,建立全面落实第十一条的开放性磋商机制。

二、不结盟运动和中国始终致力于在《公约》框架下推动和平利用国际合作。2007年、2013年不结盟和中国提交了《全面实施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指示性要素》(C-12/NAT.1)和《全面实施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建议》(RC-3/NAT.8)两份工作文件,呼吁制定落实第十一条的行动计划,并提出行动计划的基本要素。在历次审议大会、缔约国大会、执理会等场合,不结盟运动和中国反复呼吁切实加强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包括制定上述行动计划。

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26年来,在缔约国和技秘处的共同努力下,落实《公约》第十一条取得积极进展。技秘处同缔约国和世界海关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科学基金、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密切合作,聚焦化学综合管理、实验室能力建设和化学知识交流普及三方面重点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培训、履约研讨会、视察员培训、防化与援助培训、实验室结对合作、奖学金项目等,就国际合作、国家履约、化工安全与安保、援助与化武防护等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惠及缔约国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实验室等大量化学相关从业者。通过开展“非洲项目”,为非洲国家能力建设提供重要支持。

另一方面,化学领域和平利用国际合作仍面临严峻挑战。发展中国家获取用于和平目的的材料、设备和技术仍然遭到过度限制。个别国家出于意识形态目的,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防扩散出口管制,严重损害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发展中国家所呼吁的制定落实第十一条行动计划迟迟未能实现。落实第16次缔约国会通过《全面实施第十一条商定框架的构成要素》决定(C-16/DEC.10)仍存在显著差距,自2011年以来缔约国大会未通过新的落实第十一条的决定。禁化武组织工作严重极化和政治化,国际合作面临动力不足和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些情况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对和平利用权利无从保障的担忧,阻碍了关于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讨论。

四、2022年,第77届联合国大会第二次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下称“和平利用决议”)。决议强调和平利用科技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国际法赋予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权利不容剥夺,敦促有关国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过度管制,并鼓励就此开展对话合作。这份决议体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中方将继续推动该决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呼吁所有国家支持该决议并积极参与后续进程。

上述决议同《公约》第十一条以及审议大会相关成果文件、缔约国大会相关决定一脉相承。决议中特别指出,欢迎旨在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各种倡议,包括通过制定行动计划以充分执行第十一条。全面、有效落实上述决议将为促进第十一条执行凝聚新共识、注入新动力。

五、我们呼吁缔约国以《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为契机,将落实联大和平利用决议同规划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结合起来,充分考虑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和平利用决议要求所提交的报告和所载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发展中国家长期关注的问题,将和平利用和发展问题置于更加优先位置,开辟落实第十一条的新思路和新局面。中方主张审议大会采取以下行动:

(一)重申全面、有效和非歧视性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的政治承诺。

(二)强调各国在包括《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框架下承担防扩散义务,同时享有和平利用科技的权利,所有国家都有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义务,这三方面同等重要。进一步指出,和平利用科技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发展权利宣言》的精神,和平利用权理应是发展权的重要方面,进而是一项不容剥夺的基本人权。

(三)敦促各国在不影响其所承担的防扩散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学领域的和平利用及国际合作。取消所有过度限制,包括违反《公约》精神的单边强制性制裁措施。

(四)要求缔约国大会授权建立开放式工作组等对话机制,围绕促进化学领域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开展缔约国普遍参与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对话,包括厘清存在的差距和挑战、加强合作的设想和方案等。在此基础上,请技秘处就全面、有效、非歧视性落实第十一条,特别是存在的差距和挑战,起草报告并提交缔约国大会审议。

(五)要求执理会讨论制定落实第十一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提交缔约国大会审议。要求缔约国大会建立审查机制,审查缔约国拒绝批准向其他缔约国转让化学领域材料、设备、技术的情况。

(六)鼓励缔约国采取旨在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审查本国关于化学领域材料、设备、技术转让法规,确保其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梳理各自促进化学领域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的实际举措,定期向缔约国会提交报告;梳理各自拒绝批准向其他缔约国转让化学领域材料、设备、技术的情况,以及与有关国家就此类拒批沟通的情况,定期向缔约国会提交报告。在此方面,拥有先进化学工业和技术的发达国家应作出表率。

(七)要求禁化武组织确保对第十一条相关活动的预算投入,并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建立由技秘处管理的国际合作基金,鼓励缔约国自愿捐款。支持禁化武组织化学和技术中心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