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中国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的立场文件》。全文如下:
一、尽快彻底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销毁,是践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宗旨、实现“无化武世界”目标的重要方面。
《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为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公约》还规定了销毁遗弃化武的时间框架。上述条款构成处理日遗化武问题的国际法依据。
《公约》历次审议大会和缔约国大会均对遗弃化武销毁相关问题进行审议,并在相关报告中强调彻底完成销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46次、67次、84次、101次执理会以决定或报告的形式(EC-46/DEC.4,EC-67/DEC.6,EC-84/2,EC-101/DEC.2),对彻底销毁日遗化武和销毁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作为遗弃国,日方应切实承担起国际义务和政治责任,按照《公约》有关条款和禁化武组织执理会决定,在禁化武组织有效核查下,早日彻底销毁日遗化武。
二、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是《公约》框架下最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最严重的现实威胁和挑战之一。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秘密生产大量化学武器,并违反国际法在侵华战争中使用,仅记录在案的多达1241次,造成中国军民伤亡20余万人。1945年战败前夕,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地掩埋或弃于中国江河湖泊之中。截至目前,已在中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多个地点发现日遗化武。日本侵华战争已结束78年,《公约》已生效26年,但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大量化学武器仍严重威胁和危害着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二战结束至今日遗化武已造成中国民众2000余人伤亡。早日全面、干净、彻底销毁日遗化武刻不容缓。
迄今日遗化武销毁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严峻、突出挑战。一是销毁进程严重滞后。《公约》规定日方应于2007年内完成遗弃化武销毁,同时设定了5年宽限期。由于重视不足、投入不够,日方于2007年、2012年、2016年、2022年四次逾期。二是日方迄未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日遗化武线索信息。日遗化武只能被动发现、紧急处置,极大增加了伤人风险,也迟滞了处置进度。三是难点问题的解决进度缓慢。佳木斯、尚志、珲春等地区挖掘回收极其缓慢,辽源日遗化武销毁技术和设备仍未确定。对于水域探测回收、地下探测等技术瓶颈,日方迄未拿出足够的政治决心予以突破。四是污染土壤处理问题悬而未决。日遗化武埋藏地下数十年,多数弹体锈蚀,因毒剂泄漏或毒气筒破损碎裂等原因,对土壤、水等造成严重污染,日方应承担责任、予以解决。
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日遗化武销毁问题。作为领土国,中国认真履行《公约》规定,克服极大困难,同意日方在中国境内销毁日遗化武,并积极向日方提供协助。中国政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大量内部调查并协助日方完成数百次现场挖掘、鉴别和回收作业,为日遗化武的安全存放、集中运输、销毁技术选定、销毁场地选址及设施建设等付出巨大努力。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中方克服困难、多措并举,积极探索视频访问、远程视察等新模式,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日遗化武销毁工作,全力保障各项作业的需要和中日双方人员的健康安全。
四、2022年10月,禁化武组织第101次执理会通过了关于新的销毁计划的决定,要点包括:2027年内完成哈尔巴岭和2022年底之前已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日遗化武销毁,2026年早些时候开始辽源日遗化武销毁并尽早完成;力争2025年内完成牡丹江、伊春和敦化日遗化武挖掘回收,2023年内制定佳木斯、尚志和珲春日遗化武中长期挖掘回收计划并全力落实;日方将提高挖掘回收效率,积极研究提升水域、地下探测和挖掘回收技术,全力搜集并及时提供日遗化武线索信息;中日双方将推进托管库标准化、集约化。
中方再次敦促日方全面、完整、准确落实新销毁计划,积极匹配资源、加大投入,早日彻底销毁日遗化武。
五、《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应对日遗化武问题进行全面审议,并就下一阶段处理日遗化武问题作出决定。中方主张将以下内容写入审议大会成果文件:
(一)根据《公约》规定及执理会决定,重申销毁所有日遗化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日方应切实承担相关义务。
(二)全面审议日遗化武销毁情况。对日方第四次未按期完成销毁表示严重关切。欢迎中、日提交并由禁化武组织第101次执理会通过的新销毁计划,要求日方全面、完整、准确落实,早日彻底完成日遗化武销毁。
在此方面,敦促日方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处理日遗化武过程中存在的投入不充足不平衡、工作效率不高、一些地点未制定有效作业计划、水域和地下探测及挖掘回收面临技术瓶颈等问题,为全面加快销毁进程创造条件。
(三)强调根据禁化武组织第101次执理会决定和中、日提交的新销毁计划,日方应全力搜集并及时向中方提供日遗化武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中方做好线索排查和确认工作。
(四)考虑到《公约》的宗旨,呼吁各方关注日遗化武污染水和土壤现实威胁,敦促日方切实承担责任、妥善解决,授权禁化武组织科学咨询委员会研究上述问题。
(五)重申审议大会、缔约国大会和执理会在审议日遗化武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申执理会和禁化武组织对日遗化武销毁设施开展访问和核查的重要性,强调禁化武组织应确保用于销毁视察的资源。欢迎本轮审议周期内执理会和总干事于2019年和2022年两次访问销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