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团长谈践大使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第26次缔约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2021/11/30

(2021年11月29日,海牙)

主席先生,

首先,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你当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26次缔约国大会主席表示祝贺。中国代表团愿与你和各国代表团充分合作,推动大会取得成功。借此机会,我也愿对前任主席José Antonio Zabalgoitia Trejo大使所做工作表示赞赏。

中方赞同阿塞拜疆代表不结盟运动和中国所作发言。下面,请允许我进一步阐述中方立场。

主席先生,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世界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推进和平发展、公平正义和普遍安全,各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支柱。广大缔约国应顺应历史大势,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公约得到全面、平衡落实,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中方有几点主张:

首先,要坚定不移推进化武销毁。全面、彻底销毁化武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核心目标。明年将迎来公约生效25周年,缔约国应加大工作力度,使无化武世界的愿景尽快成为现实。国际规则应由所有国家共同遵守,没有也不应该有例外。中方敦促唯一未完成库存化武销毁的国家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尽快完成库存化武销毁。

同时,要继续推进日遗化武销毁。在中日双方努力下,哈尔巴岭日遗化武于今年5月重启销毁,各项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但当前日遗化武销毁总体进程仍严重滞后,中方敦促日方切实履行遗弃国责任,加大投入,尽早完成销毁。中方鼓励技秘处探索符合公约规定的创新方式,保持对日遗化武在内核查的关注和投入,在疫情背景下维护核查的实效性。明年是中日商定的日遗化武销毁重要节点,禁化武组织将对销毁进展进行审议。中方愿同日方秉持务实、负责任和建设性态度,就此展开协商并争取尽早做出安排。

第二,要坚定不移深化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重要支柱,也是禁止化武组织转型方向所在。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促进国际合作,确保缔约国充分享受和平利用的合法权利。中方支持通过建设化学技术中心、重振第十一条磋商机制等措施,确保公约相关条款得到有效实施,支持对发展中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加大投入。中方对技秘处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在线资源开展国际合作项目、保持国际合作势头表示赞赏。鼓励技秘处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丰富国际合作的工具箱。

中方向第76届联大一委提交“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目的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开启讨论进程,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的关系,确保包括化学在内的相关领域技术和资源的和平利用与普惠共享。这有助于统筹考虑各领域的和平利用,也有助于促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框架下有关讨论。希望各方积极支持并参与联大后续进程。

第三,要坚定不移维护公约权威性和有效性。世界上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解决化武相关问题的依据和准绳,按照公约规定处理问题是唯一正确途径。对于叙利亚化武等指称使用化武问题,要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基于确凿证据,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在纳瓦尼问题上,应采取建设性合作态度,通过对话协商查明真相。对于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剂等涉及公约修订和解读的问题,应当根据公约规定的修约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要坚定不移维护禁化武组织团结。禁化武组织正面临分裂与团结、对抗与合作的十字路口。一些国家在若干问题上无视公约规定,罔顾协商一致传统。在使用化武追责问题上,强推建立超出公约授权的“调查鉴定组”。在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剂问题上,在各方远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强行推动就相关问题诉诸表决。美国甚至将中国的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列入“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严重破坏缔约国互信与合作基础,对禁化武组织工作造成实质性损害。我们再次敦促有关国家改弦更张,停止毒化禁化武组织合作氛围,停止政治化的做法,停止损害公约权威。禁化武组织不能成为打压异己的政治工具,中方也希望技秘处,特别是总干事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按照授权开展工作。

主席先生,

今年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50年来,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原始缔约国和禁化武组织第二大会费国,中方始终致力于维护公约宗旨和目标,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武。中国宣布的工业设施居世界首位,始终高效、严格接受各类监督核查。疫情背景下,我们着力抓好国内履约工作,颁布实施《出口管制法》,启动修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作,制定《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举办面向地方履约主管机构和企业的培训班,持续提升履约意识和能力。

谢谢主席先生。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的“一国两制”原则,中央人民政府已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使用范围延伸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在香港特区执行《公约》。

为确保《公约》全面及有效于香港特区执行,香港特区政府自2004年开始实施《化学武器(公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公约》的规定。《条例》严禁使用、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和参与转让化学武器。而受《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则受香港特区的战略贸易管制制度规管。香港特区亦已将《公约》自2020年6月起新增的四组有毒化学品加入规管范围。

为管制和监察涉及《公约》附表所列化学品和非附表所列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和相关活动,《条例》规定,除非取得香港特区工业贸易署发出的许可证,任何人均严禁生产、获取、保有、使用、转让或消耗超过规定数量的表列化学品。此外,所有许可证持有人须定期呈报有关的生产活动。有关化学品设施的营运人亦必须对生产超过规定数量的非附表所列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向工贸署作出呈报。

香港海关获《条例》赋予全面的执法权力,以调查可疑案件,包括:进入并搜查有关处所、车辆、船只或飞机;检取和没收违法物品;以及逮捕与检控违法人士。他们可视察受许可证和呈报制度所监管的化学品设施。违反《条例》规定,即属于刑事犯罪,于香港特区的法院经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条例》亦授权香港海关容许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秘书处根据《公约》派遣的视察组视察香港特区的有关设施。

为履行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任,香港特区政府自2004年起定期将有关资料呈报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现时并没有生产或储存化学武器,亦没有需按《公约》规定而作宣布的化学品设施,只有少量涉及《公约》附表所列化学品的贸易活动,进口作科研或工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