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禁化武组织第94届执理会上关于叙利亚化学武器调查鉴定组问题的发言
2020/07/07

  中方注意到日前技秘处调查鉴定组出台的首份报告。我愿就此机会重申,中方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化学武器,支持禁化武组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对可能使用化武事件开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

  调查鉴定组自成立伊始,就饱受争议。包括中方在内的不少国家从一开始就反对以投票方式通过超出公约范畴的“应对使用化武威胁决定”,对建立调查鉴定组存有关切。

  首先,调查鉴定组成立超出公约授权。公约对于指称使用化武事件有详细的规定,设立“指称使用化武调查”和“质疑性视察”等机制开展调查,并明确规定相关调查程序和方法。这些机制旨在“澄清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遵约疑问”。另起炉灶,建立专门所谓“使用化武追责调查”的新机制,其授权超出公约范畴,损害公约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调查鉴定组工作方法缺乏透明,未体现全面、客观和公正原则。从具体程序上看,调查鉴定组未赴现场调查,缺乏直接证据,仅靠在第三国采访所谓“目击者”、采信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样品、听取所谓“外界专家“意见,这些做法无法保证证据链的完整和闭合,与公约及其核查附件的有关规定背道而驰,难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与公正。而且,调查鉴定组的成员主要来自西方国家,未能体现公平地域代表性。

  第三,公约确立的核查机制均为事实调查,对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肇事者是谁,这些问题超出技秘处事实调查的技术授权,应依据公约第八条由执理会讨论决定。仅凭技秘处的几名国际职员认定化武使用责任人,不符合公约规定,超出公约范畴。

  中方一再呼吁,应推动使用化武追责问题回归公约框架。技秘处作为技术性机构,应严格依照公约,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执理会等决策机构应发挥应有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依照公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中方呼吁各方通过对话弥合分歧,妥善处理叙利亚化武问题,共同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