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ICC)
2012/03/09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由来已久。1948年联大第260号决议提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设立审判灭种罪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可能性。国际法委员会于1951年起草了规约草案。但因联合国未能就侵略定义达成一致,该问题一直被搁置。

  1989年联大再次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由于前南冲突及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加速了设立法院的进程。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完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联大先后就此成立特设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规约,但当时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在内的7个国家投了反对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投了弃权票。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目前共有120个缔约国。法院于2003年开始运作,由18名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官组成。院址位于海牙。

  根据《规约》相关规定,法院对《规约》生效之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但根据2010年召开的《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的侵略罪问题决议,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还需缔约国于2017年之后做出决定。法院成立以来,已对刚果(金)、乌干达、中非、达尔富尔、肯尼亚、利比亚和科特迪瓦等7个局势启动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对格鲁吉亚、巴勒斯坦、朝鲜等多个局势进行初步审查。其中,法院在达尔富尔和利比亚两个由安理会提交的情势中分别向苏丹和利比亚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对两个局势的发展和政治解决产生重大影响,引起各方高度关注。